袁诗洪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继承纠纷
来源:袁诗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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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本人代理了XX诉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本律师努力协调,双方已调解结案,当事人目前已取得应有继承份额并履行完毕,现整理答辩状分享如下:

一、被告认可原告在起诉状内已罗列的被继承人XX名下遗产,但是原告遗漏了一辆雪弗兰轿车,原告应增加该项遗产及对应遗产价值作为法定遗产进行分配。

二、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自书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形式要件均不予认可。

1、关于原告所谓的被继承人自书遗书的事情,被告及被继承人的亲属等均未有人知晓。原告从未出示过该遗书,也没有进行过合法公证,且遗嘱没有遗嘱执行人保管而是原告自行持有。见证人为原告的朋友,有厉害关系,被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存疑。

2、被告是被继承人生前唯一的亲生女儿,父亲与我母亲离婚时,法院判令被告由被继承人抚养。被继承人在世时与被告父女关系良好,被告人多次因病住院期间,被告及家人均多次请事假前去照顾被继承人。

3、被继承人生前,工资银行卡等均由原告保管,且被继承人工资收入良好,对外无贷款。原告多次主张“零存款”,对外各种借贷,连被继承人生病住院产生的费用,原告也多次向被继承人的妹妹借款支付。按照原告与被继承人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话,被继承人的工资足够开支。原告一直以来的种种行为,被告及被继承人的家属均有理怀疑其不良动机。

4、按照中国的风俗习惯及常理,家属去世后墓碑上肯定会刻上夫妻另外一方、父母或者子女(继子女)、后辈的名字,以此代表哀思及思念,对外也起到公示家属关系的作用。而被继承人病逝后,原告在其墓碑上只留有被告一家三口的名字,原告如此之行为已明确说明其未把自己当成被继承人的亲人及家人,其行为于情于理都不通。

同时,原告的子女之前一直生活在老家,被继承人是提供了部分资金资助原告的子女读书、生活等,但双方并未长期生活在一起,亦没有形成继父关系。从原告设立的被继承人的墓碑上亦可以看出原告子女与被继承人不存在继父关系。

三、被告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不同意按照遗嘱判令遗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所谓的遗嘱,不能证明是被继承人留下的真实有效的遗嘱及其真实意愿,且目前无其他证据(如:遗嘱时的真实录像、公证人员在场公证、订立程序合法、见证人无利害关系、遗嘱为被继承人亲笔拟写等证据)佐证,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被的遗产。故被告人有权依法取得应有继承部分。

四、本案原告一直在积极处理遗产事宜,但未认真与被告进行协商,该诉讼费用并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该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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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诗洪
  • 执业律所:
    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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