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XX与XX离婚纠纷一案的被告的代理人,经过本律师努力,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将代理词分享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1、原被告双方因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自2006年结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及不信任原告,双方争吵不断,原告分别于XX年,XX年前后两次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双方又多次就离婚问题进行沟通,确实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本次是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2、因被告经常对原告暴力殴打,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分开居住至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予以平均分割,共同使用。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共同建盖了两处房产,一处面积约XX平方米;一处面积约XX平方米。庭审过程中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原告作为女方的权益和困难,及目前共同建盖的两处房屋无产权证的客观情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二人的共同财产。
三、因被告多次暴力殴打原告、砸毁原告财物,对原告身心及精神均造成了多重伤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作为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